《数据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爬取行为规范》标准立项汇报简介
一、标准化对象
- 网络数据爬取行为:使用自动化工具(如脚本、爬虫程序)收集网络数据的行为,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抓取、屏幕抓取、API抓取等。
二、数据抓取类型(推测原图为分类对比图)
- 网页抓取(Web Scraping)
- 从网站/网页中提取文本、图像、链接等内容。
- 屏幕抓取(Screen Scraping)
- 从应用程序界面捕获可视化数据(如桌面程序、终端显示)。
- API抓取(API Scraping)
- 通过访问结构化接口(如JSON/XML格式API)获取数据。
三、数据抓取 vs. 数据爬取(推测原图为对比表格)
| 特征 | 数据抓取(Scraping) | 数据爬取(Crawling) |
|---|---|---|
| 身份标识 | 伪装浏览器身份 | 明确声明目的(如搜索引擎爬虫) |
| 行为模式 | 可能填写表单、绕过反爬措施 | 遵循Robots协议,仅索引公开内容 |
| 对Robots协议的态度 | 可能无视协议限制 | 严格遵守协议规则 |
四、数据抓取步骤(推测原图为流程图)
- 选择数据源:明确目标网站、数据库等。
- 访问数据:发送HTTP请求或通过API连接获取原始数据。
- 解析与提取:解析HTML/XML内容,定位所需数据(如CSS选择器)。
- 数据清洗:去除非必要内容、标准化格式。
- 存储与导出:存入数据库、文件或实时传输。
- 自动化与监控:定时任务、错误处理及性能优化。
五、标准化必要性(推测原图为利益相关方关系图)
- 核心矛盾:数据非主动流转涉及的各方权益冲突:
- 数据载体:数据存储的物理/虚拟平台。
- 数据控制方:对数据拥有管理权的实体。
- 数据流转影响:可能侵犯隐私、知识产权或导致竞争纠纷。
- 法律依据:
- 《刑法》第285条: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。
- 《数据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:规范数据处理合法性。
六、标准主要内容(推测原图为原则与要求框架图)
1. 基本原则
- 目标明确:限定数据收集范围。
- 规则清晰:明确自动化工具的使用方式。
- 技术可靠:确保工具安全性(符合GB/T 25000.10标准)。
- 合法处理:仅收集合法披露数据,避免侵犯权益。
2. 自动化工具使用要求
- 身份标识:需标注合法User-Agent,禁止伪造身份或代理IP轮换。
- 访问合规:设置合理采集频率,避免干扰目标系统运行。
- 协议遵守:遵循Robots协议及网站使用条款。
3. 数据处理要求
- 分类分级:区分个人信息、敏感信息等。
- 个人信息处理:仅收集已合法公开信息,敏感信息需单独授权。
- 数据清理:删除无关数据或进行匿名化处理。
4. 披露方行为准则(推测原图为责任清单)
- 规则透明:通过Robots.txt或协议声明可爬取范围。
- 技术标记:使用元数据标注数据类型(如Schema.org标准)。
- 访问管理:实施IP限速、账号验证等反爬措施。
- 数据质量:确保披露数据准确、完整。
七、影响评估机制
- 评估内容:带宽占用、系统性能、数据安全风险等。
- 反馈机制:建立投诉渠道,响应数据主体或控制方诉求。
- 定期报告:形成评估总结,优化爬取策略。
八、法律责任与行业协作
- 鼓励与数据披露方主动沟通(如签署协议、发送说明函)。
- 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(如恶意增加他人运营成本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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